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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

四、股东大会提案权

日期:2019-04-10 浏览:5738

1. 什么是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答: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解决实际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也为了防止大股东的任意作为,法律专门设立了中小股东股东大会提案权制度。这项制度就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具体要求是,临时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行使这项权利的中小股东,一定要记住,一定要达到公司股份的3%以上才行。实践中,单独能够持有3%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很少,行使该项权力时往往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来实现。

随着投资者权利意识的提高,已有来越多的投资者行使这项权利了。以下的这个案例就是有关临时提案权的。

 

【案例链接】

2009428,岳阳兴长发布了于521日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告。2009 511日,公司收到了45名公司股东受托人易晓明提交的有关中小股东维权的四项临时提案。提起议案的投资者因不满公司运作等原因,特提出了该次临时提案,内容有:包括《改选董事会提案》、《特别审计提案》、《修改公司章程提案》、《特别投票权提案》。四项临时提案反映了中小股东对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不信任以及对公司分重要资产-胃病疫苗处理方面的严重担忧。

但是,在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上,因支持率太低,中小股东四项提案因同意票数过低而未通过。但是,岳阳兴长的小股东们明确表示他们还将继续维权,决不放弃,而且还准备在全国成立更大规模的维权团以维护他们的权利。

大家还记得第一讲中西水股份的中小股东为争取分红权和知情权所提临时议案的案例吧。同样是行使临时提案权,但岳阳兴长维的股东权失败,而西水股份股东则维权成功。

评析:

中小股东对抗实际控制人得以成功,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这在上市公司中的确不太常见。彭兴国等小股民之所以能够维权成功,除了中小股东维权的勇气和毅力之外,与西水股份的股权结构有很大关系。明天系虽然已达到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但其持股数毕竟还达不到绝对控股,这就给中小股东联合更多的股份留下了机会。假设实际控制人拥有的股份更多甚至超过总股本的一半,那这次的提案就不会通过。会后,彭兴国在接受采访时说得一番话 “如果没有乌海市国资委的支持,仅凭借中小股东的2300万股至2500万股,这次维权是不可能成功的” 也表明了这个事实。而岳阳兴长的小股东显然没有这么幸运,在股权结构上没有一个反对控股股东的较大的股东。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相信,就算是未能通过的特别提案对大股东也是一种震慑,对其以后的经营活动无疑也起到了监督作用。

在此,我在向维权成功的西水股份的中小股东表示祝贺的同时也钦佩岳阳兴长小股东的勇气和毅力,毕竟在这个世界上,不论任何事,不做是永远没有结果的,而某些时候结果如何却并不是最重要的。

【信息链接】

200956,新野纺织5位自然人股东莫小连、吴菱蕾、吴俊、吴朝东以及吴朝南以持有合计公司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在2008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的分配议案》的临时提案,这比公司年报时提出的每10股转增2股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对丰厚。提出此项议案的5位股东中有4位在公司前10大流通股东名单中,并且吴菱蕾、莫小连和吴俊3人是今年一季度才新进到公司10大流通股东,有趣的是,此5位自然人中有4位都为吴姓氏,曾有市场人士称之为“吴氏”提案。

时隔10日,新野纺织于516日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提案,最终仅有1101.75万股投出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2%,而有1.38亿股的赞成票给予了公司方提出《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为102股。

 

2. 什么是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答:除表决权以外,股东还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但是,行使该项权利尚有一定的条件,那就只有单独或者与他人合并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10%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

行使召集请求权时,你要先向董事会申请,如果董事会不同意,你可以再向监事会提议。

如果你的提议先后被董事会和监事会否绝,请不要灰心,你或者和你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持股时间持续达到90天以上了,那么,你们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了。

只要主体和程序合法,少数股东召开的股东大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通过的决议同样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股东大会的目的主要还是使议案得以通过,因此在召集召开之前,还建议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更多的中小股东,并让自己要表达的意志得到中小股东的理解和支持,否则,即使召开了,议案却没有通过,就无功而返了。

前面讲到的岳阳兴长的中小股东在临时提案被否决后,就明确表示,他们不排除去征集更多的小股东的同意,以通过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方式继续维权

 

3. 除了表决权和临时提案权以外,还有哪些其他权利?

答:除了表决权和临时提案权以外,中小股东还有其他的权利,比如质询权、建议权等。

质询权,顾名思义就是投资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等有疑问的时候可以向董事、监事以及管理层进行质询的权利。股东大会是投资者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场所,同时也是投资者行使质询权的最佳时机。

 

【信息链接】——东方集团小股东行使质询权

2008630,东方集团(600811)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小股东代表张云宝、陈佐发将带着近700份授权书和3000多万股数的投资者授权,参加今天的大会并提出他们的几点质疑。

之前,股民自掏腰包在《大众证券报》上刊登广告“东方集团股东召集令”,广告称:“由于公司经营完全不透明和大股东的种种不诚信行为,导致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经营层和大股东的信任。

“清算并解散”———召集令上赫然写着这个醒目的标题。他们表示,“由于公司经营完全不透明和大股东的种种不诚信行为,导致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经营层和大股东的信任。为了挽回股东的损失,特征集股东的授权提案,提议公司解散并予以清算等等”

召集令见报后至620日,张云宝等接受委托的股份已超过东方集团总股本的3%。张云宝准备向东方集团递交要求公开资产交易详情的提案,但张云宝告诉记者,“公司的电话及传真在62017点前一直无人接听,我们通过黑龙江证监局才与公司联系上。”

但时间已明显过晚,东方集团对张云宝等人的提案表示,公司以不能证明提案人员是公司股东或代理人、提交时间不符合法律等为由不接受该提案。

小股东的质疑有两点:

质疑一:注入银海金业的矿产无勘测报告,注入资产银海金业价值难以判断。 

投资者的疑问是,拟注入上市公司的银海金业是纯金矿还是半生矿以及品位如何,没有披露。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探开发局正在对剩余矿脉进行勘探,成色如何目前还难以判断。

张云宝、陈佐发告诉记者,曾有媒体报道,这个作价1.26亿元的资产,规模过小,而且是注资前一个月东方实业从外部以购得,至于能不能产出黄金、品位高低,公司至今未能拿出勘测报告。

事实上,令投资者愤懑的是,银海金业卖给上市公司反映的是控股股东履行股改承诺实还是不实的问题。

20067月,东方集团大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实业),为了顺利通过其每10股送0.6385股的股改对价时曾做出承诺,“将在股改后12个月(最终履约日为2007814日)内进行资产重组,注入优质资产”,

与大多数上市公司非了流通股东每10股送3股给流通股股东的代价相比,东方集团的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利,支付的对价相当低廉。而东方集团的股改方案之所以可以一次顺利通过,原因就在于东方实业的上述承诺。

但是,最终东方集团讲银海矿业51%股权作价1.26亿元进入上市公司的方案,让投资者大跌眼镜。投资者认为他们被善良的预期蒙蔽眼睛。

质疑二:东方城建转给了谁

此外,股东们对公司资产的不明转让提出疑问,这其中包括去年转让出去的哈尔滨市东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东方城建”)51%股权。

据东方集团最新年报显示,2007930日,东方集团及子公司对外转让哈尔滨东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转让价款为29632万元。而据东方城建官方网站介绍,哈尔滨市东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银行信誉等级AAA,全国建设系统企业形象AAA级。公司综合实力列居哈市同行业前列。

两位股东认为,东方城建的出售价格显失公允,交易金额偏低,而且转让发生时没有及时披露,存在内幕交易的嫌疑。

而且,令人惊讶的是,“既然要退出东方城建,为何还给他担保?”2007年公告显示:2007519日,为其担保6500万元,占总担保的15.14%

“至今为止,我都不知道,东方城建到底转让给谁了?”陈佐发说道。

 

评析:

该文为记者撰写的对东方集团小股东的采访报道摘要。从文中反映的信息看,中小股东是勇于并善于行使质询权的。但在此过程中也遇到种种障碍。比如,临时提案提交的时限之前难以与公司取得联络,公司据此拒绝接受提案。果真如此的话,则反映了上市公司在投资者沟通方面的不通畅,也反映出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还应该制定更加细化并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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