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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和实施细则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日期:2018-10-30 浏览:3403

(经20094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责任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如公司在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由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所获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与解释。

 

400-118-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