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广誉远
品牌故事
新闻资讯
产品中心
战略规划
投资者关系
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

公司制度和实施细则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日期:2018-10-30 浏览:3627

(经20104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书面说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报送情况作书面说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公司须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公司已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泄露的,公司应在获得该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缴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400-118-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