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广誉远
品牌故事
新闻资讯
产品中心
战略规划
投资者关系
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

公司制度和实施细则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

日期:2018-10-30 浏览:3628

(已经2013528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除现场会议外,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价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

(七)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九)上交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上交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九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三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按网络投票相关规定操作,并适用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400-118-1541